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雨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詹世云,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甲、张某某、肖某某诉被告周某乙、吴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镇X村民第一生活安置小区X幢X号房屋归原告周某甲、张某某、肖某某所有,被告周某乙、吴某某于2009年1月31日前腾空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周某甲、张某某、肖某某;
二、原告周某甲、张某某、肖某某在2009年1月5日前支付建房款x元给被告吴某某(该款在诉争房屋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前由法院保管);
三、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费用由原告周某甲、张某某、肖某某负担,被告吴某某有义务协助原告周某甲、张某某、肖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50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周某甲、张某某、肖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胡晖
人民陪审员艾跃进
人民陪审员黄湖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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