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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黄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黄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4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某县看守所。

黄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党永亮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李某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日15时许,李某贵与其妻麻某某到李某乙家去要土地时,发生争吵并引起撕拉,后李某乙被拉回家。李某乙妻子孙某某与其子李某甲到李某乙家并与李某乙发生争吵,李某乙拿一把锨扑打李某甲时,被告人李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在李某乙身上捅了两刀,致李某乙受伤脾脏切除。经黄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乙之损伤属重伤。

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蒿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蒿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亦无辩解。

被告人李某蒿在庭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黄某县X乡X村委会申请,证明被告人李某蒿在作案前表现良好,本起伤害案件是由于家族矛盾引起,现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告人李某甲得到被害人李某乙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某蒿从轻处罚。

2、被害人李某乙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李某蒿得到被害人李某乙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15时许,李某乙与其妻麻某某到李某乙(其与李某乙系兄弟关系)家去要土地时,发生争吵并引起撕拉,后李某乙被拉回家。李某乙妻子孙某某与其子李某甲到李某乙家并与李某乙发生争吵,李某乙拿一把铁锨扑打李某甲时,被告人李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在李某乙身上捅了两刀,致李某乙受伤脾脏切除。经黄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李某乙之损伤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证明案件来源是2010年4月2日,黄某县公安局店头中队接李某乙报案称,2010年4月1日15时许其父亲李某贵在家被李某甲用刀捅伤。

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明2010年4月1日14时许,我媳妇麻某某到我弟李某乙家去要地给我儿子李某乙种树,我媳妇麻某某就前边走了,到了我弟李某乙家,我媳妇麻某某见李某乙和水厂张某某在家喝酒,我媳妇就给李某乙说,开始这块地是我让你种的,今年你把地让我四儿子李某乙种上一年树苗,李某乙一听就说你出去,不和你说,就把我媳妇麻某某向外推,当时我也跟着到我弟李某乙家因我走的慢,到门口就看见李某乙用手把我媳妇向门外推,我就叫我弟李某乙,你还打你嫂子,我就过去想打我弟李某乙,我也没打,张某某和我媳妇麻某某就把我拉回我家,我和媳妇麻某某坐在家里休息,就看见我兄弟媳妇孙某某和她儿子李某甲冲到我家中,李某甲就嚷嚷谁到我家把我家的电壶打坏,我媳妇麻某某说是你伯伯不小心碰的,过两天给你买两个电壶,李某甲他妈孙某某就向我身上冲,我随手就从门口边拿了一把锨就想吓唬他母子俩,我见媳妇麻某某、儿媳妇孙某某和弟媳孙某某缠在一起,这时我也没注意我侄子,李某甲冲到我跟前向我腰部捅了几刀,我还用锨打李某甲,李某甲就跑了,我儿子李某乙赶紧用手堵住伤口,把我送到了医院,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李某甲给我五万元医疗费用,我是他的长辈,我希望对他从轻处理。

3、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腰坪乡X村孟家台小组。

4、证人证言

(1)、李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4月1日我在地里雇人栽树,我小妈孙某某和他儿子到地里就拔我栽的树苗,说这地是她家的不让种,我也就叫雇的人都回去,我也就回到家,在家里吃完饭,我把事情给我爸李某乙和我姨麻某某说了,我姨说她去给我小爸说,我姨前边走,我爸后边也跟着去了,过了一会,他俩回来,我看他俩都在气中,我也没有问,过了一会,李某甲拿了根棍在路上说谁把他家的电壶砸了,我和媳妇孙某某就硬把李某甲给挡了回去,我俩就回到房间,过了有十分钟左右,李某甲和他妈孙某某就到院里骂,我这会出去,就看见我小妈往我爸跟前扑,李某甲站那没动,我、我姨、我媳妇就去拉我小妈,等把我小妈拉开,李某甲就用刀把我爸捅了,我看见我爸身上流血,李某甲就跑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2)、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4月1日下午三四点钟,我和我儿子李某甲在地里干活,我丈夫李某乙打来电话说你赶紧回来李某乙两口子把咱家给操了,我儿子骑摩托带我往家走,走到我村刘某某家门口时碰到我丈夫,我儿子就先骑摩托回家了,我怕儿子去惹事,就叫村上刘某某用摩托车把我送到家路口,我下摩托时就看见儿子往李某乙家走去,我喊他,他不理我,我就赶快跟上儿子到李某乙家里,我走到李某乙家铁门口就听见我儿子叫喊,伯伯你操我家,推桌子打电壶还掐我爸脖子,我进院门时就发现李某乙夫妻和儿子李某乙、儿媳孙某某都站在房下,我儿子站在院子,李某乙说你跑到老子院子弄事,我今天把你命要了,说着就从房檐底下拿了把铁锨往我儿子身上打了几下,我儿子就往前冲,这时李某乙和孙某某就上前拉住我儿子,李某乙又拿起铁锨往我儿子头上要打下去,我就冲上前去挡铁锨,李某乙就用铁锨照我左腿和左手臂上各打了两铁锨,不知怎的我儿子就冲上前去,孙某某就上来拉住我往开拉,这时我听见李某乙喊叫说看李某甲把我杀了,边说边用手扶上衣,我儿子就出院子了,我看到李某乙肚子左侧流血,我就赶快出李某乙家院子追我儿子李某甲,我儿子在前面走我就追问你伯伯肚子流血是怎么回事,我儿子说是他用刀子捅的,我就问那刀子哩,我儿子说丢到院子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4月1日下午13时许,我和张某某在家喝酒,麻某某和我哥李某乙来我家骂我,并用手掐我的脖子,还砸了我家的东西。后来听我儿子李某甲说,李某乙拿了一把锨就想打他母子俩,被他捅了两刀。

(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我爸李某乙和我姨麻某某出去了,过了一会,张某某把我爸拉回来。过了一会,李某甲说李某军打他爸了,我把他劝回去。又过了一会,李某甲和他妈来了,我姨说看你爸,我一看,我爸倒在地上,我赶紧叫医生,把我爸送到医院。

(5)、证人麻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4月1日14时许,我到我弟李某乙家去要我土地给我儿子李某乙种树,到了我弟李某乙家,李某乙和水厂张某某在家喝酒,我就给李某乙说,开始这块地是我让你种的,今年你把地先让我四儿子李某乙种上一年树苗,李某乙一听就说你出去,不和你说,就把我向外推,当时我丈夫李某乙,到门口就看见李某乙用手把我向门外推,就说李某乙,还打你嫂子,我丈夫李某乙气不过,将桌子上的两个暖瓶推到地上摔烂。张某某和我就把李某乙拉回我家。过了有30分钟,就看见我兄弟媳妇孙某某和她儿子李某甲冲到我家中,我丈夫李某乙随手拿了一把锨,孙某某和她儿子李某甲也向前冲,我就和儿子、儿媳孙某某拉架。不知怎的,我丈夫李某乙往后倒,喊杀人了。我看他腰部有血,我和儿子、儿媳赶紧扶住,打电话报警。孙某某和她儿子李某甲就走了,后来看见我院子有一个塑料刀柄。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4月1日下午13时许,我和李某乙在他家喝酒,他嫂子因地的事和李某乙吵起来,李某乙用手把他嫂子向门外推,我赶紧拉开。李某乙又和他哥互相推,当时推的桌上东西往下掉,我赶紧把李某乙拉回他家,劝了一会儿,我就走了。

5、扣押清单一份,证明侦查机关扣押水果刀刀刃及刀柄各一个

6、辨认笔录,证明水果刀系被告人李某甲作案时所用的作案工具。

7、铜川矿务局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李某乙的伤情为胸部刀刺伤,脾脏破裂。

8、黄某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乙之损伤属重伤。

9、民事赔偿协议书、领条,证明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李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乙医疗费等五万元,已履行。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X年X月X日出生。

1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属家族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检察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布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惠延军

代理审判员张会敏

人民陪审员段惠娥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范卫平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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