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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应超,河南湛河(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应超,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元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涛。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事发生口角争执、谩骂。2000年至2002年间,因被告不听原告劝阻,执意在外做饮料生意,致使对外欠债,至今尚余x元未还完。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涛由被告抚养;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X路西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住房1套归儿子杨某涛所有;婚后共同债务x元由被告偿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4年1月26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1995年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涛,现在校学生。婚后被告尽心照顾孩子及家庭,对原告也是关心之至。至于做饮料生意的事,因多方面的原因生意确实做赔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家庭尚属美满,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另外孩子及家人均反对原告的离婚之举。综上,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5年2月二人生育一子杨某涛,现系在校学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杨某某坚持和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时间较长,二人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务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属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交流所致。二人应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宽容。原、被告目前所产生矛盾纠纷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二人婚生子杨某涛目前正在上学,需要父母的关心照顾,被告杨某某亦坚持不同意离婚,和好愿望较强烈。本着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原则,暂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王某香

审判员徐冠军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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