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X区嘉信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镇沙公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钟武平、邓勇,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古天奴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工业大道南大干围X号第五工业区X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操翔,广东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住(略)-X号新景楼D座。
诉讼代理人曹志军、林志伟,均为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曹志军、林志伟,均为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乙,香港居民,住(略)。
被告黄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广州市X路X号1303房。
被告香港港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略),1/F.,(略),NO.12-(略),(略),(略),(略).
原告广州市X区嘉信服装洗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古天奴服装有限公司、黎某、冯某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2003)番法民初字第5837-X号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查封了被告广州市古天奴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电脑开袋机((略))一台。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广州市古天奴服装有限公司、冯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3)番法民初字第5837-X号、(2003)番法民初字第5837-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广州市古天奴服装有限公司、冯某的管辖异议,被告广州市古天奴服装有限公司、冯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被告冯某、黎某是香港居民,本案属涉港民商事案件,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院立案庭作出(200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03)番法民初字第5837-X号民事裁定并由本院管辖本案。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移送了本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续封或重新查封申请,要求本院续封或重新查封被告广州市古天奴服装有限公司的电脑开袋机((略))一台。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X区嘉信服装洗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广州市古天奴服装有限公司的电脑开袋机((略))一台予以重新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广州市古天奴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电脑开袋机((略))一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天喜
审判员罗红燕
审判员赵建文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子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