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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工程公司诉商丘梨园艺术专修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梁民初字第1788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商丘梨园艺术专修学校。

法定代表人申桂珠,职务:校长。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申桂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垫资承建被告的五层综合楼一幢,后又追加锅炉房、浴室楼一幢,原告按合同要求及时开工,两幢楼主体工程完成后,由于被告没有筹到足够资金,不能按付款协议规定付给原告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2006年10月原、被告双方又达成《关于偿还工程款的协议书》,商定将两幢楼《综合楼只完成主体,尚未粉刷,也未安装门窗、水电等,也没经主体验收》拍卖或出售,所得资金依据《合同法》应优先偿还原告各项欠款,但至今被告也没履行协议,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x元;2、判令我公司对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商丘梨园艺术专修学校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所建楼至今

未交工,欠款是事实,欠工程款x元也无异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原告与被告梨园艺术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关于偿还工程款的协议书,据此证明,双方对此工程建设中应遵守的规范及拨付工程款办法等,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的依据。二、商丘市房权证(2000)字第x号房产证一份,据此证明,我公司为被告所建工程,尚未完工,被告办理了房产证是不合法的。三、停工报告,据此证明被告不能按合同之规定按时拨付工程款而停工。四、梨园艺术专科学校综合楼和浴室楼至今未完工的照片,据此证明两栋楼都没有完工,更没有交工的事实。

被告商丘梨园艺术专修学校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合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材料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原、被告诉辩意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1999年3月3日原告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下属豫东分公司与被告商丘梨园艺术专修学校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商丘梨园艺术专修学校综合楼。主要条款为: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工程造价为x元。3、总工期166天。1999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签订付款协议书一份,商丘梨园艺术专修学校(简称甲方)、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下属豫东分公司(简称乙方),该协议书约定,1、工程开工暂由乙方垫资,综合楼主体二层楼板安装完毕,甲方拨付给乙方工程款20万元。工程进展到九月中旬,甲方再拨付给乙方工程款35万元。2、工程全部竣工后,甲方根据招生收费情况,并多方积极筹集资金,尽量多付下余工程款。竣工结算后的尾欠工程款自竣工之日起按月息壹分(即1%)计算利息给乙方,直至全部付清工程款。3、所有附属工程锅炉房浴室楼等主体结顶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5万元,竣工验收后,结算付清全部工程款,若不能付清欠款,甲方应承担欠款利息。4、所有工程尾欠款按季度清算利息,所有工程尾欠款必须在2000年12月30日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后,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双方协商于1999年9月15日全部停工,并于2006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关于偿还工程款的协议书,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1999年工程开工后,甲方一是申请银行贷款,二是经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寻找合作伙伴合资办学,吸引外部资金,但多方努力,一直没有筹到资金,经双方商定于1999年9月15日全部停工。2、现因种种原因学校已停办,甲方长期不能拨给已完成主体工程的款项,经双方协商,自本协议双方签章生效之日起,若仍无法付清乙方的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双方积极联系将未完成的工程折价出售或完成竣工后出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但所卖工程款仍不够偿还乙方的各项欠款,下余欠款双方协商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分批偿还乙方。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付工程款10万元,下欠工程款至今未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与商丘梨园艺术专修学校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商丘梨园艺术专修学校自始不能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纠纷的形成应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对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已超过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六个月,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商丘梨园艺术专修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河南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x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商丘梨园艺术专修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不预交上诉费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付磊

审判员张富强

审判员张谟伟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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