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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被告金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系亲家。2008年11月,被告以房子装修急需资金某原告借款人民币3.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立下欠条,口头承诺2008年年底还款,届期,被告未兑现。现小夫妻间闹离婚,原告因催讨未着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3.1万元;2、自2010年11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金某辩称,和原告现是亲家。2008年5月,为交女儿未到生育年龄生育孩子的罚款的确向原告借过3.1万元,当时未立欠条,是之后应原告要求补写的。因原告对外孙某不闻不问,罚款后的余额都用于养育和自己一起生活的外孙某生活了。现不同意原告诉请。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2008年11月23日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证明原、被告间3.1万元借贷之实。被告经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亦认可收到过3.1万元。被告坚持上述辩称意见并提供了2008年5月26日收据联复印件一张,证明借款用途。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亲家。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1万元,于2008年11月23日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蒋钦妈妈(孙某)叁万壹仟元整。2008年11.23日金某写”。至今,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金某归还借款3.1万元,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认可欠条真实性,亦收到该款,但认为该款均用于抚育外孙某,故不同意还款,其辩称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一并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上述借款逾期利息(自2010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7.50元,由被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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