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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毓祥诉告施陆君、吴粉芦、施咏梅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施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范如苗,上海市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施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

原审被告吴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

原审被告施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施X(系被告施X的哥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

原审原告施X与原审被告施X、吴X、施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丁寿兴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贤

审判员宋利英

代理审判员王睿

书记员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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