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浙江省平湖市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与平湖市X村信用合作社、浙江省平湖市曹桥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4-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浙经一终字第10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浙经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平湖市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西门九里亭。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某乙,男,31岁,该公司监察处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卜海军,中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湖市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平湖市X镇。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伟强,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平湖市曹桥工业公司,住所地平湖市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富国权,男,33岁,平湖市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浙江省平湖市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饲料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希望饲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卜海军,被上诉人平湖市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曹桥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伟强:被上诉人浙江省平湖市曹桥工业公司(公下简称曹桥工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富国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4年10月28日,曹桥信用社与曹桥工业公司、希望饲料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994)担协字第X号的《平湖市信用社担保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曹桥工业公司向曹桥信用社借款人民币400万元,还款期分别为1995年10月25日归还50万元;1996年10月25日归还150万元;1997年10月25日归还200万元,由希望饲料公司对曹桥工业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约当日,曹桥信用社将400万元人民币划人曹桥工业公司帐户。至1997年8月1日,曹桥工业公司申请对1997年10月25日到期的200万元借款延期还款,其中50万元借款延期至1998年10月25日;另50万元借款延期至1999年10月25日;另100万元借款延期至2000年10月25日。曹桥信用社同意曹桥工业公司的上述延期申请,希望饲料公司也同意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至起诉日,上述400万元借款中,曹桥工业公司除已归还曹桥信用社X万元外,尚有100万元借款未归还。2000年1月20日,曹桥信用社与曹桥工业公司及希望饲料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编号为浙农信借保字[曹桥]第2000—X号的《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曹桥工业公司再次向曹桥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0年1月20日至2000年7月30日,并由希望饲料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约当日,曹桥信用社即将30万元人民币划人曹桥工业公司帐户。借款到期后,曹桥工业公司仅于2000年8月24日归还1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原判还认定,截止到2000年12月20日,曹桥信用社已全部收回上述借款利息,自2000年12月21日起,曹桥工业公司及希望饲料公司未支付过上述12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为此,曹桥信用社于2000年12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曹桥工业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希望饲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曹桥信用社与曹桥工业公司、希望饲料公司分别签订的《平湖市信用社担保借款协议书》、《保证借款合同》、《延期还款申请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曹桥工业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希望饲料公司认为2000年1月20日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但曹桥信用社提供的借款借据足以证明其已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故该异议不能成立;其同时还提出,2000年1月20日的担保合同实质为股份质押合同,因股份质押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现尚未生效,故其对20万元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担保责任主体是希望饲料公司,而非平湖市X乡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曹桥资产经营公司),合同中注明“希望饲料公司以合资甲方(曹桥乡资产经营公司或其前身曹桥工业公司)30%的股份作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其实质为希望饲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而非股份质押,故该辩称也不能成立。希望饲料公司应对曹桥工业公司的12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01年2月5日判决:一、曹桥工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曹桥信用社借款12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略)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01年2月5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希望饲料公司对曹桥工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希望饲料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曹桥工业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6520元,合计(略)元,由曹桥工业公司负担,希望饲料公司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希望饲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希望饲料公司上诉称,1.曹桥信用社未实际履行支付贷款的义务,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其经理为本公司股东曹桥工业公司提供的担保应认定无效,曹桥信用社应自行承担责任;3.曹桥信用社提供的(1994)担协字第(225)号《担保借款协议书》及其《借款申请书》和1997年8月1日《延期还款协议书》及其《延期还款申请书》与其使用的公章不一致,系伪造印鉴,合同应属无效,其不承担民事责任;4.曹桥资产经营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原判,本案诉讼费由曹桥信用社和曹桥工业公司承担。针对上述上诉请求和理由,希望饲料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佐证:1.1997年8月1日延期还款协议书、2000年1月20日浙农信保借字[曹桥]第2000—X号保证借款合同,证明曹桥信用社知道曹桥工业公司是希望饲料公司的股东;2.1994年10月28日(1994)担协字第(225)号平湖市信用社担保借款协议书及曹桥信用社借款申请书、编号97—X号延期还款申请书,证明其印鉴存在伪造;3.2000年1月20日承诺书,证明曹桥资产经营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参加本案诉讼。

曹桥信用社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本案两份借款合同的义务已实际履行;希望饲料公司为曹桥工业公司的担保不是经理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本案书证上使用的希望饲料公司的公章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的情况;曹桥资产经营公司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针对上述答辩请求和理由,曹桥信用社提供了以下证据:1.1994年10月28日平湖市信用社借款契约两份,证明400万元借款已实际履行;2.2000年1月20日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两份,证明30万元借款已实际履行;3.1998年2月5日编号为98—X号的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其上所盖希望饲料公司印鉴与其提出的伪造印鉴一致,1999年4月9日编号为99—X号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其上所盖希望饲料公司印章与1997年8月1日延期还款协议书上的印章一致,证明曹桥信用社没有使用伪造印章以骗取希望饲料公司的担保;4.1999年4月30日希望饲料公司股东会决议及1999年5月30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证明曹桥工业公司所拥有的希望饲料公司股份已转让给曹桥资产经营公司;5.1998年10月29日希望饲料公司章程,证明希望饲料公司为曹桥工业公司担保不是经理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

曹桥工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其向曹桥信用社贷款是实,且资金已到位;希望饲料公司认为其与曹桥信用社串通骗保与事实不符。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经审理,本院对相关证据和事实作如下认定:

1.原判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部分,本院作为确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2.对本案当事人二审提交证据的认定。经庭审质证,曹桥信用社对希望饲料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2000年1月20日的承诺书,是曹桥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给希望饲料公司,而不是曹桥信用社;希望饲料公司对曹桥信用社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借款契约及借款借据为事后所补;曹桥工业公司对希望饲料公司和曹桥信用社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已经二审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的,则结合其他证据对相关争议事实予以认定。

3.对本案争议事实的认定。(1)关于曹桥信用社支付本案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争议事实。1994年10月28日平湖市信用社借款契约及2000年1月20日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有借款人曹桥工业公司的公章及曹桥信用社的转讫章,曹桥工业公司在二审庭审时亦陈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资金已到位。而希望饲料公司对其“借款契约及借款借据系事后所补”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也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已实际支付给曹桥工业公司。(2)关于希望饲料公司公章伪造的争议事实。希望饲料公司于1998年2月5日出具的编号为98—X号的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上所盖的公章,与其上诉提出的伪造印章一致;于1999年4月9日出具的编号为99—X号的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所盖的印章,与1997年8月1日延期还款协议书上的公章一致。希望饲料公司对此没有异议。综上,由于希望饲料公司对短期借款申请书上所盖的二枚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其委托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对本案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和签字予以认可,二审中希望饲料公司又不能提供公章由谁伪造的证据,故对希望饲料公司提出的公章系伪造事实不予认定。(3)关于希望饲料公司为股东曹桥工业公司担保的争议事实。1999年4月30日希望饲料公司股东会决议及1999年5月30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表明,曹桥工业公司所拥有的希望饲料公司股份已转让给曹桥资产经营公司。据此可以认定,希望饲料公司为曹桥工业公司1994年10月28日借款提供担保时,曹桥工业公司是其股东,而为2000年1月20日借款提供担保时,曹桥工业公司已不是其股东。(4)关于曹桥资产经营公司股份质押的争议事实。曹桥资产经营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向曹桥信用社出具了承诺书,表示愿意以其拥有的希望饲料公司的股份,为曹桥工业公司的3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但该承诺书曹桥信用社未予接受。故本案股份质押合同未成立。

本院认为,1.曹桥信用社提供的借款契约和借款借据以及曹桥工业公司二审庭审时的陈述,足以证明曹桥信用社已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希望饲料公司关于本案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曹桥工业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2.希望饲料公司在向曹桥信用社借款而出具的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与其在本案所涉借款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一致,且其在一审庭审期间也陈述对本案所涉借款担保合同等书证上的签字盖章无异议,故希望饲料公司称其印章存在伪造的事实,因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不能成立。3.希望饲料公司为其股东曹桥工业公司1994年10月28日的借款提供担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但由于该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施行之前,故应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希望饲料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希望饲料公司为曹桥工业公司2000年1月20日的借款提供担保时,由于曹桥工业公司已不是其股东,且该保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故应认定有效。4.由于曹桥资产经营公司与曹桥信用社的股份质押合同未成立,故曹桥资产经营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当事人的资格条件,不应参加本案诉讼。综上,希望饲料公司关于本案1994年10月28日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余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曹桥工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曹桥信用社借款12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略)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01年2月5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希望饲料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曹桥工业公司追偿;

二、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希望饲料公司对曹桥工业公司尚欠的(1994)担协字第(225)号《平湖市信用社担保借款协议书》项下的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曹桥工业公司尚欠的2000年1月20日浙农信保借字[曹桥]第2000—X号《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6520元,合计(略)元,由曹桥信用社负担3200元,曹桥工业公司负担(略)元,希望饲料公司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希望饲料公司负担(略)元,曹桥信用社负担3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忠良

审判员王某灿

代理审判员孙伟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詹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