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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麻刑初字第95号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麻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25岁,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08年5月1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住(略)。系被告人黄某甲亲戚。

(略)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晓英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滕琴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略)起诉书指控:200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向刘胜、田某丙借钱给打牌赌博的人“放账”(俗称“高利贷”)。同年4月30日晚6时许,刘胜、田某丙等人到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X组被告人黄某甲家中要求还钱。因黄某甲不在家,刘胜等人与黄某甲的父母发生口角,并将黄某甲父母打伤。当晚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闻讯遂赶回家中,从家里十年前原用于炸柑桔地剩余下来的爆炸物品中拿出0.95公斤炸药、一枚雷管和一根约6厘米长的导火索,将炸药用红色的塑料袋包好后插上雷管和导火索做成炸药包,并拿了一把尖刀去锦和镇街上找刘胜、田某丁等人,准备用炸药将刘胜、田某丁一伙炸死。当被告人黄某甲持炸药包和尖刀走到该镇街上南门桥上一南杂店购买打火机和烟后,当地群众田某、田某戊等人见状遂劝说被告人黄某甲不要做傻事,并将黄某甲携带的炸药包和尖刀取下。过了五、六分钟,刘胜一伙听说黄某甲要找麻烦,遂找到黄某甲,并对黄某甲实施殴打后,黄某甲答应给刘胜一伙出具借款欠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炸药、雷管、导火索、尖刀照片及提取笔录,书证本案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协议书,证人刘X、田X、田XX、田XX、黄XX、田XX、黄XX、田XX、罗X、龙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持炸药包和尖刀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因他人劝说后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对黄某甲辩护人提出应对黄某甲免除处罚之相关意见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姚晓英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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