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A2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某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8年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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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侯某
對
被告人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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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某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宣判日期:2008年1月25日
判決書
1.原告人以傳票申請臨時禁制令及中期宣告性判令。
背景
2.原告人與被告人均為香港專業註冊中醫協會有限公司(“協會”)的會員。協會為一保證有限公司,沒有股本,無會員上限。原告人為協會第二屆執行委員會主席。
3.原告人指被告人於2007年8月15日,以協會第3屆選舉委員會主任名義發出選舉通知書,而選舉通知書所列之會員名單,沒有包括原告人在內。
4.原告人之傳訊令狀及其註明的申索陳某書要求:
(1)宣布選舉結果無效;
(2)禁制被告人使用協會印章;
(3)被告人呈交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之帳目。
5.原告人亦於發出傳訊令狀同日,發出傳票申請臨時濟助,誓章內容與申索陳某書相同。直至昨天,原告人呈交第二份誓章,指出被告人籌辦第3屆選舉,沒有通過第2屆執委會行事,私自利用協會印章發出通告,因此希望法庭頒布上述濟助。
6.代表被告人的周律師反對申請。他指出選舉已過,沒有任何迫切性,而被告人身分亦不對頭。若原告人要求宣布選舉無效,現被告人作為選舉主任,職能已過,沒有任何適當濟助。
7.周大律師指申索陳某書只列出所要求濟助,沒有列出任何重要事實,不足以支持任何一項濟助。因此,要求法庭撤銷申請。
考慮
8.宣告性制判令必須於正審後頒發(見《香港民事訴訟某序2008》第一冊,第15/16/2段)。至於臨時禁制令,原告人必須證明有認真處理的問題存在,及在一切情況下,平衡各方面的利害,臨時禁制令應該發出(見《香港民事訴訟某序2008》第一冊,第29/1/8段)。
9.無論從申索陳某書所披露的重要事實、訟某、及迫切性來說,本席不能看見任何發出臨時禁制令的原因。因此,申請駁回。
訟某
10.本席下令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就本申請有關之訟某,總額評估為HK$5,000.00。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某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陳某祖,文國權,潘慧妍律師行周永康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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