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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乐群,湖南正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蔡日东,湖南五溪(略)事务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乐群、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日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张某某于1996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可,并生有一子张民威。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刘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张某某也表示同意,但对共同财产分割尚有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张某某支付刘某某经济补偿款x元整;

二、其它仍按一审判决确实内容执行;

三、上述款项定于2010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曾美英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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