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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杨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立终字第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上诉人高某某、杨某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该案在上诉期间高某某、杨某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杨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杨某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二人各300元,各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某、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甦红

审判员:焦虹

审判员:曹园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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