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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申请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立民督字第10号

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民),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成年。

申请人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现金928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特发出此支付令。

被申请人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现金9282元。

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如有异议,自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西旺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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