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2010年8月30日因涉嫌抢劫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民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8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从谷营沿黄某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坝头乡X村段时,遇到长胜村村民朱某戊在大堤上乘凉,被告人李某甲为寻求刺激,向朱某戊要烟,遭朱某戊拒绝,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对朱某戊进行殴打。朱某戊的家人及群众闻讯后赶到现场,被告人李某甲等又对朱某戊家人进行殴打,致使朱某戊及其母亲李某己轻微伤。

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兰考县公安局坝头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应当依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及时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从谷营沿黄某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坝头乡X村段时,遇到长胜村村民朱某戊在大堤上乘凉,被告人李某甲无故向朱某戊要烟,遭拒绝后,被告人李某甲即对朱某戊进行殴打,朱某戊逃跑后,又追逐到朱某戊所在的村庄殴打朱某戊,朱某戊的家人及群众到现场后,被告人李某甲等又当众对朱某戊家人进行殴打,致使朱某戊及其母亲李某己

(1942年生)受轻微伤。当天夜里,被告人李某甲到兰考县公安局坝头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家属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自己酒后无故殴打他人的事实经过;被害人朱某戊陈某自己无故被殴打的事实;被害人李某己陈某证明儿子及自己被人殴打的事实;被害人朱某庚陈某证明自己及家人被人殴打的事实;证人张某、李某丙、陈某丁证言证明追逐、殴打受害人的过程;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被害人朱某戊、李某己被人殴打的事实;书证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伤情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协议书等从不同角度证明本案事实;鉴定结论证明受害人朱某戊、李某己伤情均为轻微伤。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来源合法、相互关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故殴打他人,并追逐到被害人村庄当众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殴打,造成受害人及其年近古稀的母亲受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并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3、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魏思杰

审判员刘富

审判员王学智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国起(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李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