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人曾宪桂,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何某某诉称,被告文某某拖欠原告何某某x元。被告文某某辩称,已经偿还5000元,余款要求延期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文某某欠原告何某某x元,被告文某某自愿在2009年4月10日前偿还x元,余款x元在2009年7月30日前全部还清;
二、被告文某某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欠款,则原告何某某自愿放弃6300元,被告文某某只需偿还x元;
三、被告文某某如果在2009年4月10日前未偿还原告何某某x元和2009年7月30日之前未全部偿还,则原告何某某有权对所有欠款(包括原告何某某自愿放弃的6300元)于2009年4月10日以后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被告文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夏先
审判员黄爱武
人民陪审员谭艳敏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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