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时某某诉被告程某甲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四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尤华锋,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时某某诉被告程某甲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尤华锋、被告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2月19日被告因有事向我借款肆仟元整,由于与被告有亲戚关系当时某没问啥时某还。2007年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讨要,被告总是一推再推,无奈,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程某甲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某。我是原告的妻侄媳,2003年12月16日,我丈夫牛新要在重庆市彭水县因帮别人打抱不平被人杀害,为了给我丈夫申冤,牛程某家成立了一个办事小组,亲友们共筹集x元,其中我娘家4000元,原告的4000元,当时某家口头承诺,如果法院执行不到钱,都自愿放弃不要,若执行回来钱,就还这些帐(最终赔偿没有到位)。2004年2月19日,我去原告家取钱,原告让打借条,我说不会写,原告写完后让我又抄了一张,借条上虽没写具体利息,但写的是高息借款,申冤期间,上述钱款已用完。之后,所有出资人都未向答辩人讨要过。直到2008年5月原告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我提出异议,其申请被依法驳回。本案所争议的借款发生于2004年2月19日,距现在已四年半,虽然已超过诉讼时某,请依法驳回其起诉。

2、即使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某,该笔债务也应公平承担,我只是申冤小组的具体办事人员,不是受益人,因此不能把共同债务视为借款人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由受益人按比例偿还。

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收到条壹张,载明“收到姑夫时某某的高息款肆仟元整,程某甲,2004年2月19日”;2、(2008)伊立民经字第X号支付令及异议书各壹份,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2004)渝四中法刑经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原告质证意见为此证据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9日被告程某甲因家中有事借原告时某某现金4000元,当时某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时某,2008年5月13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被告提出异议而终结。原告无奈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因家中有事向被告借款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理由原告不予认可,且无其它证据予以印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已超诉讼时某,因借款时某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某诉,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求利息部分,因在借款时某方未约定具体利息,应按民间无息借款处理,对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时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敬章

审判员李亚东

审判员陈卫伟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亮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