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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城市农机总公司与松原市宁江区农机公司三商店拖欠货款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松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农机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

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机公司三商店。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6月12日制发(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三商店同意偿还本金x.80元及利息x元,从1996年7月开始每月偿还x元,余款1996年12月末还清,若不按上述期限偿还,被告承担从1994年4月至执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三商店现有本田125型摩托车抵货款x元。案件受理费4910元由被告负担。申请执行人于1996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1997年1月14日还款6876元,同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x.8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1997年份4次还款,每季度还款2万元,余款及利息在1997年第4季度末一次还清。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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