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京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因与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吴各庄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市万商天勤(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君,河南显赫(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申请再审人北京京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因与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圣成、王某君,被申请人天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7月31日,一审原告天宇公司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天宇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进行了施工,请求判令诚信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x元。诚信公司辩称,双方最终决算价x元,已经支付了75万元。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7月8日,天宇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与诚信公司签订了承建商丘市睢阳区“归德明珠文化娱乐中心”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x元,2005年7月16日开始施工,同年11月10日竣工。天宇公司按合同要求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诚信公司要求部分工程变更,致使在原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没有竣工。双方于2007年2月13日进行了竣工决算,扣除天宇公司认可工期延误的35万元,及不应扣除的施工用电、路费用总共6097元,工程总价款为x.2元,诚信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5万元,下余工程款x.2元未付。施工中诚信公司同意给天宇公司奖励19万元,但未付。另查明,诚信公司在工程投标期间向天宇公司收取了图纸押金3000元,履约保证金13万元。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宇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属有效合同。天宇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诚信公司也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因有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对于变更增加的工程诚信公司也应支付同等价款。双方于2007年2月13日进行了结算,决算表所列电气安装、给排水安装结算价降本后计算有误,且对于鉴证报价部分工程款因没有在决算中计算,应予纠正。决算时天宇公司同意因工期延误扣除35万元工程价款,应予认可。天宇公司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图纸押金,应退还给天宇公司。对于天宇公司要求诚信公司给付迟延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过高某分不应支持。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北京京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2元,履约担保金13万元,奖金19万元,图纸押金3000元,共计x元;二、北京京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决算之日起支付所欠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金按x.2元计算,自2007年2月13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京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60元。

诚信公司不服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双方2007年2月13日签署的决算书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分项中没有列入总价的应视为天宇公司同意放弃,原判认定增加变更的签证报价有失公正;不同意支付19万元奖励款;3、履约担保金是全面履行合同的担保,天宇公司延误工期,己严重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按建设工程招标惯例,中标后图纸押金不予退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天宇公司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诚信公司与天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天宇公司已将竣工的工程交付,诚信公司亦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变更增加工程价款是否结算问题。本案工程的变更增加部分均有诚信公司工地代表罗勇华的签字,亦有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且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亦显示在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表中,故本案工程所变更增加工程量的工程价款为22.9786万元应予确认。该变更工程价款虽显示在2007年2月13日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上,但结算单中“结算价降本前、后”均未显示该款计入结算结果,且该结算单为诚信公司制作,诚信公司亦未提供被诚信公司放弃该款的相应证据,故该结算单只是诚信公司、天宇公司双方对基本工程价款的结算,而非包含对变更价款的结算。关于19万元奖励款问题,因天宇公司在二审中表示对该项请求放弃,另行解决,予以准许。关于1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及3000元的图纸押金问题,履约保证金系天宇公司中标本案工程后,在给诚信公司的承诺函中所承诺自愿交纳的工程总造价5%的信誉保证金,即对完成中标工程的承诺,现天宇公司已将该工程施工完毕,履行了其承诺,且天宇公司为此已承担了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该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天宇公司。因天宇公司在本案工程施工完毕后未将该图纸交回,故该图纸押金诚信公司不应返还。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维持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北京京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决算之日起支付所欠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金按x.2元计算,自2007年2月13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驳回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京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给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2元,履约担保金13万元,共计x.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诉讼费共计x元,由北京京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x元。

诚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结算单是双方就结算工程总价款而订立的合同,得到了工程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认可,在结算总价确定后,该结算单在没有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其效力应当被认定,任何一方都无权向对方主张结算总价以外的款项。22.9786万元变更工程价款出现在结算单中,而没有计入结算总价中,并非结算时由于忽视而没有计入,也不是结算总价不包括变更工程价款,而是双方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经过反复商讨的结果。在该结算单中,因天宇公司的工程未达到优良标准而应扣减工程款7.3965万元,这一数字显示在结算单中,但结算总价中没有实际扣减,与22.9786万元变更工程价款没有计入结算总价是同样的道理。另外,原一审判决认定电气安装、给排水安装降本后的价款计算错误,结算总价应当相应增加也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将13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天宇公司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天宇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再审查明,天宇公司与诚信公司于2007年2月13日进行了工程结算,共同认定工程总价款为x元,诚信公司已支付了75万元,尚欠天宇公司工程款x元。再审其他的事实与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诚信公司与天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天宇公司已将工程交付诚信公司,诚信公司亦应按双方决算价格支付工程款。

关于决算单中变更增加工程价款22.9786万元及电气安装、给排水安装工程增加计算问题。因工程决算总价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经过商讨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工程总价款为x元,该意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天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更改工程决算总价,原审判决认定上列几项工程价款增加的理由不充分,应予纠正。

关于1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问题。虽然施工方天宇公司工期延误,但双方协商扣减了天宇公司工程款35万元,天宇公司再因同一原因承担两次违约责任,有失公平。同时天宇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13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应予返还,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图纸押金是诚信公司为保证工程图纸完整并不被损坏且在施工完毕后能及时收回所收取的押金,因施工方天宇公司在本案工程施工完毕后未将该图纸交回,故该图纸押金诚信公司目前不应返还。

综上,结算单是双方对工程总价款进行结算的约定,得到了工程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认可,其效力应当被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京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履约担保金x元,共计x元;

三、北京京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决算之日起支付所欠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金按x元计算,自2007年2月13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x元,共计x元,由北京京诚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河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慧娟

代理审判员赵艳

代理审判员梁波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