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四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杜某某,男,成年。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7日,经张××介绍,原告借给被告现金3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为2‰,使用期限为三个月,被告收到现金后仅仅支付了500元利息,剩余利息未付。2008年7月7日还款期限届满,原告找被告要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经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按约定的2‰的利率支付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写的不是事实。2008年农历3月3日晚,张××在伊川县金博酒店X房间设了一个赌场,我有一个颖阳的朋友让我陪他去玩,晚上十点多左右张××输了三、四万元,让我给他配场,张××让我给他打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张××说等我按指印后再给我钱,我没有按指印,他也没给我钱,而且他拒绝返还此借条,我也没有向任何人支付500元的利息。我不认识原告,张××从那晚以后没有向我要钱,也没有告知我他把我写的借条转给了原告。综上,原告是想敲诈我,而且用于赌博的借债不受法律保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现金叁万元,借款人江左村杜某某,2008年4月X号。

被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分析认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在答辩状中已承认是其所写,应认定此借条的可信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答辩状中认为借钱的事实并不存在,而且被告的借条不是写给原告的,此借款是用于赌博之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认为此借条是合法有效的。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7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3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由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原告于2008年10月15日诉至伊川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借给被告现金x元,事实清楚,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做为债务人应当偿还上述借款。对原告诉求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故对原告诉称的每月2‰的利息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敬章

审判员陈卫伟

人民陪审员林朝阳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亮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