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略)。
两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盾,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佳诚时代广场D栋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朱某某诉被告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朱某某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龚某、朱某某全部承担。
审判长谭鹏飞
审判员杜敏
代理审判员喻苗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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