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龙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因本案于200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X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X于2009年4月9日上午9时许,在本市地铁一号线人民广场站开往莘庄方向的列车车厢内,窃得被害人臧X上衣右侧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2160元的多普达S1型移动电话。同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龙X在本市地铁二号线人民广场站开往南京东路站的地铁列车车厢内,窃得被害人华X的香烟后,在逃离途中被反扒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龙X供述了盗窃臧X移动电话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臧X、华X的陈述、证人王X、姜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和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龙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0年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李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