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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宋某某诉被告伊川县方远电脑学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刘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四民初字第80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反诉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孝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方远电脑学校。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正,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倪长印,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宋某某诉被告伊川县方远电脑学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刘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宋某某于2009年4月16日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刘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亦向本院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宋某某,反诉原告王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案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张某某、宋某某负担。反诉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反诉原告王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敬章

审判员李亚东

人民陪审员李学钦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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