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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山县土产日杂公司与松原市扶余区三岔河经济特区蔬菜果品公司、松原市扶余区三岔河经济特区皮革厂购销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松执字第65-2号

申请执行人东山县土产日杂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第一被执行人松原市扶余区三岔河经济特区蔬菜果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第二被执行人松原市扶余区三岔河经济特区皮革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4年4月20日制发(1994)松法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x元,此款被告果品公司于1994年4月22日给付原告货款x元,同年12月31日前给付货款x元;二、被告扶余区三岔河经济特区皮革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果品公司承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1997年9月5日制发(1997)松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7日召开了执行听证会,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4)松法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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