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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松原市亚麻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松执字第21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吉林省松原市亚麻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7月2日制发(1997)松经初某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偿付拖欠原告货款本金x.67元,利息x.70元。此款于1997年7月末前偿付x元,9月15日前偿付x元,余款于同年11月15日前付清;二、被告如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原告对上款利息x.70元只收取x元,其余利息自愿放弃,如被告不能按期偿还,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8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1998年11月4日制发(1998)松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7日召开了执行听证会,现查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7)松经初某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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