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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诉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李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xx与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谷晓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x委托代理人张xx与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xx诉称,20xx年x月,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原告并于同月xx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承诺将在半年内办出产权证。20xx年x月xx日,被告书面承诺将在20xx年x月xx日前办理所购房屋过户手续,逾期将支付违约金,但之后被告仍未按约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办理上海市闸北区X路xxx号汉中广场xxxx室房屋(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同时要求被告按每日房款万分之一标准支付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之违约金x元。

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辩称,原、被告间并未办理委托手续,且系争房屋属于外销房,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合同需办理公证后方才生效,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明确只有在原告付清所有相关费用后才于20xx年x月xx日之前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但原告至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故导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并不在被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x日,被告出具发票,确认收取原告系争房屋购房款33万元。次日,原、被告分别作为乙方、甲方就系争房屋签订《购房协议》,该协议载明:…3、该物业交付之日前所有已产生而未缴纳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该物业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管理公约规定范围内应缴付的费用则均由乙方承担;4、如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该物业的房产证,甲方答应乙方在乙方付清所有税费、办证委托费及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将在半年内办出该物业的产权证;5、因新版外销合同的缺货,导致暂时无法签订正式的出售合同,现订立该购房协议,此协议的各项条款将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在签订正式出售合同后,该协议的条款仍然生效。20xx年x月xx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合同载明房款为33万元,合同第十九条明确“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合同所附补充条款第四条明确“关于修缮基金的支付: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应支付等额与两个月物业管理费的首次修缮基金款…”。20xx年x月x日,被告出具证明,确认原告系系争房屋购买方,并确认原告已全额付清房款。20xx年x月xx日,被告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我公司为该物业的业主,贵方为该物业的承购方,贵方委托我公司办理该物业房地产权证,我公司承诺在贵方付清所有办证应缴费用的情况下于20xx年x月xx日前为贵方办妥过户手续,每逾期一天,我公司将支付房款之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现系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庭审陈述等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于原告缴付房款当日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称,因被告未催讨,除购房款之外,原告未向被告缴纳过其他费用,上述出售合同也未办理过公证手续,原告并表示愿意按照原约定承担办理产证过程中需缴纳的全部费用。被告表示愿意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认为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开发商在购房人付清全部购房款之后协助购房人办理所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系开发商主要合同义务之一,本案原告于20xx年x月即已付清系争房屋全部房款,被告有责任义务协助原告办妥产权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所述违约金一节,鉴于双方所签订的《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及《购房协议》约定了诸如合同公证、修缮基金的支付等内容,且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中亦载明于原告付清相关费用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前置条件,但客观上原告并未完全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协助原告范xx办理上海市闸北区X路xxx号汉中广场xxxx室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双方依据所签订的《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及《购房协议》承担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

二、原告要求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37.9元由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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