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樊某某诉某运输公司货运一部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某。

委托代理人支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告某运输公司货运一部。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原告樊某某诉某告某运输公司货运一部(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支某某、吴某某、被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某诉某,2009年11月25日16时20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至宝山区X路X号仓库门口时,与案外人韩某某驾驶的被告运输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沪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沪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队认定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起诉某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人民币93,301.80元(含救护车费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5元(50元/天×50.5天)、交通费1,593元、误工费14,400元(1,800元/月×8个月)、护理费4,800元(1,200元/月×4个月)、营养费3,600元(900元/月×4个月)、残疾赔偿金115,352元(28,838元/年×20年×20%)、鉴某费1,800元、杂费(便盆)67元、停车、装运费165元、车辆修理费990元、衣物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某费30,000元、律师费8,000元,上述费用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项目和金额,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和鉴某结论均没有异议。韩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愿意承担交强险之外的赔偿责任。医疗费,自费部分较多,希望法院酌情考虑;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车辆修理费、衣物损、后续治某费的意见同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一致;鉴某费、杂费、停车、装运费、营养费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受偿;律师费过高,要求法院酌情处理。另,事发后,被告运输公司支某原告现金2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和鉴某结论均没有异议。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中应扣除自费部分和非医保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按20元/天计算50.5天,并应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鉴某费、杂费、停车、装运费、律师费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交通费过高,认可300元;残疾赔偿金,无异议;误工费,认可按1,120元/月计算8个月;营养费和护理费均认可按900元/月的标准计算4个月;车辆修理费、后续治某费不认可;衣物损,认可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1月25日16时20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在本市宝山区X路X号仓库门口与案外人韩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沪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倒地受伤、车辆损坏。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某认定,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运输公司系肇事车辆(沪x、沪x挂两车)的登记所有人,韩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事发时系为该公司履行职务。

二、事发后,原告至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进行治某,其中于2009年11月25日下午至2009年12月21日下午、2009年12月21日下午至2010年1月15日上午住院共计50.5天,共花费医疗费92,641元(含救护车费255元、不含膳食费660.80元)。原告还花费杂费67元(便盆)、停车、装运费165元、车辆修理费990元、律师费8,000元及一定数额的交通费。事发后被告运输公司支某原告钱款20,000元。

三、原告系非农户口,原告伤情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某中心鉴某,结论为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左下肢功能障碍,左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致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以休息八个月,营养四个月,护理四个月,原告支某鉴某费1,800元。

四、原告与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该公司出具证明,以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处于治某休息阶段,公司从2009年12月起停发工资,每月经济损失为1,800元。

五、被告运输公司为肇事车辆(沪x、沪x挂两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均为122,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病史资料、住院明细清单、病历卡、医疗费单据、救护车费收据、司法鉴某意见书、鉴某费发票、户口簿、便盆发票、停车、装运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修车及配件发票、劳动合同、证明、车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还提供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2009年1月至2009年11月工资表,证明原告月工资为1,8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方医疗费等相应损失。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法应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根据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X年X月X日,依法应适用交强险的有关规定,被告运输公司为肇事车辆(沪x、沪x挂两车)投保了交强险,故本案中,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244,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韩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费用超出交强险理赔限额和范围的,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各项赔偿费用:1、医疗费,根据相关病历和医疗费单据,本院确定为92,64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50.5天,本院确定为1,010元。3、交通费,根据原告治某、鉴某、诉某等实际情况,本院确定为900元。4、误工费14,400元,结合原告鉴某结论、工作收入和实际误工情况,本院予以确认。5、护理费4,800元和营养费3,600元,本院予以确认。6、残疾赔偿金115,352元,根据原告伤残等级、户籍以及在本市居住工作情况,本院予以确认。7、鉴某费1,800元、杂费(便盆)67元、停车、装运费16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8、车辆修理费和衣物损失费,本院分别酌情确定为600元和2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在精神上遭受一定痛苦,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被告侵权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予以确认,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受偿。10、后续治某费,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支某。11、律师费,本院酌情确定为4,500元。以上述费用总计250,035元,由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45,452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800元,共计166,252元,剩余费用共计83,783元,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被告运输公司已支某的现金20,000元,被告运输公司还应赔偿原告63,78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樊某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电动车修理费、衣物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66,252元;

二、被告某运输公司货运一部应赔偿原告樊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某费、律师费、杂费、停车、装运费共计人民币83,783元,扣除被告某运输公司货运一部已经支某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某运输公司货运一部还应赔偿原告樊某某人民币63,78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樊某某的其余诉某请求不予支某。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22元,由被告某运输公司货运一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某

书记员陈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