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系常州市皖西货运配载部负责人。
被告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周某某、刘某、王某丙、易某、王某丁(以下简称六原告)诉被告张某某、喻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周某某、刘某、王某丙、易某、王某丁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周某某、刘某、王某丙、易某、王某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甲、周某某、刘某、王某丙、易某、王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谭某甲、周某某、刘某、王某丙、易某、王某丁共同负担。
审判员刘某立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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