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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甲诉被告张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二民初字第60号

原告:范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范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女,42岁。

被告:张某丁,男,1986年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某甲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天全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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