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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诉湖南林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汤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玲玲,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

被告湖南林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志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湖南林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林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为原告汤某某办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林之苑小区X栋X单元X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被告湖南林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汤某某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8133.72元。

本案受理费13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湖南林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元,原告汤某某负担3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新群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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