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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X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訾X。因本案于200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訾X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訾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訾X于2007年4月至8月间,利用其担任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从客户X食品有限公司、X食品有限公司处各收取了货款人民币x元和x元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訾X陆续退出赃款x元。2009年4月21日,被告人訾X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又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人刘X、姚X、单X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收条、聘用表格和工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X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訾X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訾X系初犯,到案后已退出大部分赃款,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訾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退赔赃款,应予发还被害单位。

訾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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