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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莫某某窝藏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终字第205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08年4月2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某某犯窝藏罪一案,于二00九年六月二日作出(2009)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5月21日,被告人莫某某之子莫某屹(又名莫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潜逃。期间,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到莫某某家中抓捕未果。莫某某在明知莫某屹为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帮助其逃避司法机关的法律追究,于2008年3月份为犯罪嫌疑人莫某屹联系并安置到安阳县成人中专学校,且为其提供财物等。莫某屹在安阳县成人中专学校期间,再次犯罪,于2008年4月25日19时许,在安阳县成人中专学校内,莫某屹因矛盾与同学李×、朱×、史××、胡××、苗×发生打架,莫某屹用刀将李鑫刺死,将朱智、史晓宇、胡波涛、苗卫刺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虽然不供,但有其子莫某屹证言:2007年4月19日晚,其与魏××等人因纠纷发生互殴,并将魏××用刀捅伤,公安机关曾去其家抓捕过两次,其父亲莫某某怕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就让其来安阳县理工学校学习。并亲自带着其到安阳县成人中专报名并为其交了学费、书费。在成人中专学习生活费用都由其父亲支付,在校期间其父亲莫某某还到校看望其几次。2008年4月25日晚7时许,其在安阳县成人中专学校,因25班六、七个人对其进行殴打,其就掏出装在裤子口袋的刀向他们乱划,回到教室后发现刀上都是血,才知道自己捅住人了;证人崔××证言:其是林州市X乡X村治保主任,2007年6月份的一天,莫某某去其家闲谈过程中对其说莫某屹和别人生气互相扎伤,公安机关一直在抓莫某屹。2008年春节期间一天,其路过莫某某家,看到公安民警到莫某某家抓捕莫某屹,并看到莫某某在家;证人杨××证言:其在安阳县理工学校工作,曾是莫某屹的班主任。2008年3月份的一天,莫某某带着莫某屹找其,要求安排莫某屹入班学习,莫某屹在学习期间,因生病其还通知莫某某来看望过莫某屹一次;证人崔××证言:2008年春节过后其丈夫莫某某把莫某屹送到安阳上学的,莫某屹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及学费均由莫某某支付。2008年春节期间林州市刑侦大队到其家抓捕过莫某屹,是听其丈夫莫某某和女儿说的;证人徐××证言:其是安阳县成人中专教师,2008年安阳县成人中专春季招生,莫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将他的儿子莫某屹安排到其所在学校上学。停了几天莫某某领着儿子莫某屹来校报名,办完报名手续后莫某某就回家了。又停了一段时间莫某某再次来到学校为莫某屹送生活费;书证:①林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三份,证实2008年2月9日中午公安民警去抓捕莫某屹时,被告人莫某某及妻子崔××在场,未发现犯罪嫌疑人莫某屹;②安阳县公安局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及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犯罪嫌疑人莫某屹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立案查处;③林州市公安局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犯罪嫌疑人莫某屹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立案查处;④安阳县理工学校学生学籍花名册,证实莫某屹曾在该校上学,入学时间为2008年3月;⑤林州市公安局关于莫某、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莫×、魏××均为重伤;⑥(略)人民法院(2008)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魏××和莫某屹相互殴打并各自致对方重伤的事实;⑦在逃人员信息表一份,显示犯罪嫌疑人莫某屹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批捕在逃情况。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林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莫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原审被告人莫某某上诉称,其没有犯窝藏罪,请求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证据与一审相同。上诉人莫某某所持理由经查,莫某某明知其子莫某屹因故意伤害罪犯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协助其逃匿,并有其子、妻子及多名证人予某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应予某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莫某某所持理由不予某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王连生

审判员张立永

二○○九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和晓璞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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