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X镇沙塘引线黑硝厂,住所地浏阳市X镇X村。
负责人梁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罗兴安,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浏阳市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与被上诉人浏阳市X镇沙塘引线黑硝厂(以下简称引线黑硝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8)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查明,从2005年3月份起至2007年止,华新公司一直在引线黑硝厂购买不同类型的引线,至2007年1月23日双方对账,华新公司尚欠货款x.55元,由华新公司的会计姜章华向引线黑硝厂出具对账备忘录。2007年3月至4月,双方发生业务往来3次共计768元,后至2008年2月6日止,华新公司陆续付引线黑硝厂货款x.4元,至今实欠引线黑硝厂货款x.15元。引线黑硝厂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华新公司向引线黑硝厂购买引线,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华新公司所欠的货款有华新公司出具的对账备忘录和材料入库单证实,华新公司依法应当及时支付。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限浏阳市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浏阳市X镇沙塘引线黑硝厂货款x.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浏阳市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华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浏阳市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应偿还浏阳市X镇沙塘引线黑硝厂货款x.15元。鉴于双方调解,浏阳市X镇沙塘引线黑硝厂自愿放弃6000元,浏阳市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应偿还浏阳市X镇沙塘引线黑硝厂货款x元,该货款由浏阳市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时支付2万元,余款x元在2009年5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则由浏阳市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应偿还浏阳市X镇沙塘引线黑硝厂货款总额x.15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扣除已付货款)。
二、其他无争执。
三、本案一审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浏阳市X镇沙塘引线黑硝厂负担;二审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浏阳市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征
审判员刘明明
审判员柳明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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