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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初字第720号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朱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由于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与被告刘某某198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夫妻感情较好。2000年刘某某离家出走,从此无任何音讯,为此原告于2007年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至今被告仍然下落不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3、中国农业银行商丘市分行文件一份,证明刘某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开除公职的事实;4、本院(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刘某某仍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对原、被告之子刘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刘某某于2000年离家后一直下落不明,没有尽家庭义务。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核后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81年5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刘某某,X年X月X日生儿子刘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被告刘某某原系永城市农业银行职工,因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于2000年5月被单位开除公职,后离家外出,下落不明。2007年12月,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自2000年5月被告刘某某离家外出至今长达九年多,不与家人联系,不尽夫妻义务,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然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朱某某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季卫光

审判员李英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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