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代理人:王书敬,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杨某甲、樊某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樊某刚,X年X月X日生次子樊某永。后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离婚。
二、长子樊某刚由被告抚养,次子樊某永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抚养期间互有探视权。
三、原告放弃财产分割。
四、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被告承担。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留范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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