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新景原食品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X镇X村。
代表人黄某某,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钟立松,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新景原食品厂投资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金喜多连锁有限公司南湖路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路都市春天A、B栋负X号门面。
代表人万某,该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沙新景原食品厂、黄某某与被上诉人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沙新景原食品厂、黄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长沙新景原食品厂、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尹承丽
审判员杨凤云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娟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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