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5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57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现住东安县X镇雅德家园。

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凯扬独任审判,书记员文妍担任记录,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吵打,尤其是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吵闹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分;未成年小孩王某琳、王某彦由原告抚养成年。

被告罗某某口头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万一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经人介绍于1986年12月相识并恋爱,1987年3月18日在芦洪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王某平,现在东安一中复读;X年X月X日生育次女王某,现在东安一中读高中(已被被告姐夫王某新收养);X年X月X日生育小女王某琳,现在东安一中读高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某彦,现在澄江中学读初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农历七月十四双方再次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遂于2008年12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近段时间双方感情虽然出现了裂痕,但并未破裂,只要以后双方能加强沟通,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凯扬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文妍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东安县 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