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新浪潮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汉章、王某,均系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新浪潮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潮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浪潮公司与新世界公司系长期业务往来单位,从2007年1月20日至2007年12月3日,新浪潮公司与新世界公司签订了六份《合同》,一份《PC服务器、工控机与系统软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上述合同约定,由新世界公司向新浪潮公司购买电脑、电脑主机、内存条、移动硬盘、交换机、打印机、硒鼓、电池、硬盘、墨盘、稳压电源、UPS电源、HPPC服务器、工控机、接口机、系统软件、机柜等设备。合同总价值x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新浪潮公司向新世界公司交付了上述货物,新世界公司向新浪潮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余款未支付。2008年8月13日,新浪潮公司向新世界公司送达了“有关“PC服务器、工控机与系统软件采购合同”的验收说明”,要求新世界公司验收,如新世界公司在2008年8月31日前未提出验收书面异议,新浪潮公司将视新世界公司对以上项目验收确认合格。同时,新浪潮公司将按1‰/天计算货款滞纳金,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缴货款。新世界公司于某年8月14日收到此函,新世界公司未在2008年8月31日前向新浪潮公司提出验收书面异议。2008年9月20日,新浪潮公司向新世界公司送达《催款函》,函告新世界公司截止到2008年9月20日止,欠新浪潮公司PC服务器、工控机与系统软件采购货款x元,新世界公司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贷款。新世界公司收到催款函后未付款。2008年11月20日,新浪潮公司与新世界公司对双方往来款项进行对账,新世界公司向新浪潮公司确认:“截至2008年11月5日,新世界公司应付新浪潮公司共计人民币x.82元。”时至今日,新世界公司应向新浪潮公司支付的货款余额x.82元分文未付,故酿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一、新浪潮公司与新世界公司签订的六份《合同》、《PC服务器、工控机与系统软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新浪潮公司按约向新世界公司供货,而新世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是酿成纠纷的直接原因,故新世界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新浪潮公司要求新世界公司支付货款余额x.82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二、因新浪潮公司与新世界公司签订的七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同,新浪潮公司所主张的货款余额x.82元是七份合同中未付的余款,新浪潮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哪份合同付款多少,未付款多少,故新浪潮公司要求新世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从2007年10月1日起计算理由不充分。新浪潮公司将货物交付新世界公司使用后,新浪潮公司要求新世界公司对货物于2008年8月31日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但新世界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未在上述时间内向新浪潮公司出具验收报告,应视为新世界公司认可新浪潮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合格产品,新世界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新浪潮公司支付货物的余款,因此,新浪潮公司的违约损失应从2008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新浪潮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x.82元。二、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湖南新浪潮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从2008年9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403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共计x元,由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负担。
新世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公司对应付货款x.82元没有争议,主要是该货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应从2008年11月20日计算。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对帐,直到2008年11月20日才对帐完毕,确认了x.82元的货款。2、公司主要是针对一审违约金的计算不服,请求的数额是7212.88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我公司只应交纳诉讼费50元。
被上诉人新浪潮公司辩称:1、关于某帐的日期,该日期并不能定性为欠款日,违约金的计算是以合同为基础的,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所以对帐日不能作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2、依据法律规定,上诉人的第二条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新浪潮公司与新世界公司所签订的六份《合同》、《PC服务器、工控机与系统软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新浪潮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新世界公司供货,而新世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故新世界公司应承担其违约责任。新世界公司上诉称对应支付给新浪潮公司的货款余额x.82元没有争议,主要是该货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应从2008年11月20日起。经查,新浪潮公司将货物交付新世界公司使用后,新浪潮公司要求新世界公司对货物在2008年8月31日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但新世界公司收到函件后未在上述时间内向新浪潮公司出具验收报告,也未按合同约定向新浪潮公司支付货物的余款。原审法院判决自2008年9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新世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廖征
审判员刘明明
审判员柳明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郭新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