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教育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233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教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浏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教育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刚,被告浏阳市教育局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中凯公司诉称:2005年8月31日,原告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签订《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并支付1390万元的价款,独家获得电影《无极》的音像制品的复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5年。2008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主办的浏阳教育网(WWW.x.com.cn,备案登记号湘ICP备x号)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了电影《无极》的在线观看服务,被告的上述行为未取得原告的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其对电影《无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浏阳教育网(WWW.x.com.cn,备案登记号湘ICP备x号)上的侵权电影《无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25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浏阳市教育局辩称:1、被告没有实施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浏阳教育网教育影视的内容为课堂教学、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音像制品,没有原告所称的商业影片,更没有提供《无极》等商业影片在线观看;2、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权。原告公证时没有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该公证书的证明内容不具备唯一性,根据被告在法庭的现场演示内容,证明被告在完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也能完成公证书的步骤,因此不能证明是在链接浏阳教育网的情况下完成公证内容,原告有理由相信在公证前,原告在电脑上做了相应的技术处理,在没有接入网络的情况下,将浏阳教育网的页面框架复制到自己的电脑上,进行了公证,即使公证时接入了网络,原告仍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进行上述技术处理,制作一个虚假的链接,使原告在IE浏览器上打开浏阳教育网及相关网页时,实际链接的是自己电脑上已准备好的网页,在公证过程中,完全是由原告代理人自行操作,因此该公证书根本不能证明打开的内容是被告浏阳教育网网站的真实网页,从而也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综上所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广东中凯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表,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2:信息产业部备案查询表,证明被告系浏阳教育网WWW.x.com.cn的所有人。

证据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影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明电影《无极》的出品人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

证据4:2005年8月31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音像版权转让合同书,证据5:2005年11月25日授权书,证据6:2006年9月26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4至7共同证明原告享有电影《无极》的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证据8:浏阳市公证处(2008)浏证字第X号公证书(附光盘),证明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证据9、10、11:公证费发票、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费用、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12:《无极》正版DVD光盘,证明《无极》所有权人及内容。

庭后,原告补交一份新证据“中国web信息博物馆”,证明在该信息博物馆,进入浏阳教育网,搜索到了浏阳教育网上有《无极》影片,与公证书上的地址相同,可以相互印证。

被告浏阳市教育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信息产业部备案查询表没有盖印章;证据3-6没有原件,真实性有异议;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做公证时是由原告律师参与和操作,没有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证据本身不完整,有瑕疵;对原告补交的新证据,被告认为:该份证据经过法院组织双方质证和网页所示,没有找到该URL所指的网页,不能证明我网站有《无极》影片内容,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

原告向本院提交浏阳市公证处(2008)浏证字第X号公证书(附光盘)一张。经检查,被告对光盘封存完好无异议,本院当庭拆封并播放该光盘。被告对该光盘的播放过程无异议,但对取证过程有异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证据1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信息产业部备案查询表真实、合法,但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其关联性由本院综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3、4、5、6能证明电影《无极》版权来源合法,版权人认同原告享有《无极》电影在大陆享有复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与本案诉争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7真实、合法,其关联性结合原、被告的其他证据可予认定;证据8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证据9-11真实、合法,其关联性根据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12真实、合法,且具有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原告补交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浏阳市教育局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2008年4月18日浏阳市公证处出具的“关于中凯公司证据保全公证办理情况的说明”,证明原告以公证处的电脑接入浏阳电信网络时,不能点播浏阳教育网的影片,使用了自身携带的电脑进行公证。

证据2:现场演示步骤(申请当庭演示),证明浏阳市公证处(2008)浏证字第X号公证书不能证明被告侵权。

证据3:浏阳市教育城域网2007年度宽带接入框架协议,证明被告使用的是浏阳电信的网络。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没有利用公证处的电脑登录涉案网站,而是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电脑;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据3系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不同意质证。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本院要求其当庭演示:

第一步:打开手提电脑;第二步:打开因特网,输入www.x.com.cn,显示无法显示网页。第三步:输入mail.x.com同样无法打开网页。第四步:接入一根普通的网线,插入手提电脑,另一头不接任何地方,再输入mail.x.com,打开了163的免费邮网站,打开电子邮件,输入发件人、收件人、主题、内容,单击发送,显示邮件已经发送成功,再退出来,用刚才收件人帐号进去,显示收到了刚才发送的邮件。第五步:打开浏览器,输入www.x.com.cn,现在打开了,打开浏阳教育网的链接,在搜索处搜索《无极》,显示找到了,与公证书所说的一样,单击“无极”的字,显示打开了《无极》影片的页面,地址栏上显示与公证书上相同。单击其中的在线观看“上集”和“下集”,显示能够正常播放,并显示《无极》影片。在地址栏输入中央电视台的网址,也打开了这么一个页面,地址显示为www.x.com,跟刚才打开的一样,点击搜索《无极》,同样可以播放,演示完毕。

对上述的演示,被告认为在没有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情况下,也能够完成原告提供公证书中的所有步骤,故该公证书的证明内容不具备唯一性。被告认为这只是一种技术,证明被告在事先的电脑预置了与公证书相同的部分内容,与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也只是部分相同,不具备关联性。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证据1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予以认定;证据2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能够实现被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证据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电影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对《无极》影片发给了公映许可证,《无极》影片共同版权人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2005年8月31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11月25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一致决定将其共同享有版权的电影《无极》音像制品相关版权及该电影之信息网络传播销售权授权给原告独家享有,授权年限为五年。2008年2月28日原告代理人陆刚向浏阳市公证处申请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两位工作人员随陆刚来到浏阳市银天佳苑B栋X号房,使用陆刚携带的手提电脑接入网络,对“浏阳教育影视”(网址//x.x.com.cn)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根据公证保全的内容,“浏阳教育影视”网站提供了涉案电影作品《无极》的在线观放服务。

另查明,浏阳市教育局是“浏阳教育影视”网站www.x.com.cn的备案登记单位。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5000元,查询费50元,共计6250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在其网站上实施了提供电影《无极》在线播放服务。

原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公证书已清晰表明,在互联网的模式下,原告登陆涉案网站(www.x.com.cn)观看了《无极》,即被告通过涉案网站传播《无极》事实,虽然被告的现场演示参照了原告公证书记录的步骤,并可实现在没有连接网络的情形下观看电影《无极》,但被告的现场演示不足以推翻公证书的内容。

被告认为:原告要证明被告侵权的唯一证据是公证书,该公证书不能证明被告侵权,因为公证时没有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而是原告自己携带的电脑,根据庭审中现场演示,充分证明在完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也能完成公证书的步骤,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在公证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处理措施,故该公证书的证明内容不具备唯一性,从而也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结合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公证书客观记载了以下内容:1、原告代理人陆刚于2008年2月28日向浏阳市公证处申请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两位工作人员随陆刚来到浏阳市银天佳苑B栋X号房;2、检查网络是否连接的相关措施是“检查网络连接正常”;3、对于被取证的网站www.x.com.cn没有采用技术手段确定该域名的IP地址,也就是说没有对该域名进行解析;4、使用陆刚携带的手提电脑接入网络,用该电脑访问//x.x.com.cn,并对该网站播放《无极》的情况进行公证取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向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对电影作品而言,提供网络视频点播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最常见形式。原告依法享有《无极》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并取得相应的赔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在其电脑上访问的//x.x.com.cn域名上有播放《无极》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在取证时该域名对应的IP地址为互联网IP,也就是说不足以证明所访问的网页就是由被告经营的//x.x.com.cn,而被告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证明,采用简单的技术手段,在不需要借用第三方软件的情况下,即可将特定的域名指向取证的计算机上预先设置好的网页,考虑到互联网的共享性和开放性特征,本院认为,公证取证的目的在于保证取证过程的公正性。因此对于涉及类似本案事实的公证取证,公证机关在公证过程中,一般应当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并由公证员本人携带。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公证机构公正性的认可,可认定其公证的证明力;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不得不使用公证申请人的电脑或由公证申请人携带的电脑时,至少应当注意在公证文书中体现如下内容:其一是计算机与互联网的连接情况;其二是通过cmd和ping命令,确定所需要访问的网站的IP地址。这两个步骤可以排除申请人预先将所需要取证的网站设置在本地硬盘上的情况。由于原告取证过程使用的是自己携带的电脑,且没有对所访问的域名进行解析,因而不能证明在被告经营的//x.x.com.cn网站上有侵权行为发生,故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许运清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佩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