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X,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刘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一个月后即草率结婚,于2002年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为此经常发生吵打。2005年9月,被告单独外出打工,除了向原告要钱外,从不和原告联系。2006年春节至今,被告未再和原告联系,原告经多方打听,也不知被告的具体下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举证,亦未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温县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7日登记结婚。2、温县X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刘某某近两年多来外出打工,一直未归,不知去向。因被告刘某某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调查被告母亲张某某的笔录,证明被告于2006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原告对该调查笔录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2年1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9日生育一个孩子,取名刘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6年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未归。为此,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6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故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更贵

审判员姚素青

人民陪审员侯同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栋

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