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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再终字第15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启香,郑州市中原区林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董盈生、李某,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不服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启香、孙某,被申请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盈生、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6)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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