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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某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系南丰县X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家住(略)。2010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南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秀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鄢某某作为南丰县X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具体负责桑田镇的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核实上报工作。在经办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过程中简化工作程序和疏于管理,不认真贯彻执行《江某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和赣农字【2007】X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文件规定,未做好水稻种植补贴关于种植面积的审核工作,采取行政村自报田亩数的方法,不对上报数据审查核实,以统计代核实,致使2007年至2009年期间该镇X村委会和桑田村村委会虚报水稻种植面积共套取国家粮食直补专项资金计人民币x.8元。其中x.75元被村干部黄某丙、何某丁、江某戊、封某某贪污(四人均已判刑),其他资金用于村委会集体支出。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证人封某某、曾某某、何某乙、黄某丙、何某丁、江某戊、胡某某、江某己、彭某某、何某庚、封某辛、江某壬、封某癸、封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桑田镇委员会干部分工文件和被告人鄢某某的年龄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粮食直补工作过程中,没有尽职审查,过于轻信基层村委会的数据,造成国家粮食直补资金被套取x.8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鄢某某在负责南丰县X镇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核实上报工作的过程中,简化工作程序和疏于管理,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江某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和赣农字【2007】X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文件规定,未做好水稻种植补贴关于种植面积的审核工作,采取行政村自报田亩数的方法,不对上报数据审查核实,以统计代核实,致使2007年至2009年期间该镇X村委会和桑田村委会虚报水稻种植面积共套取国家粮食直补专项资金计人民币x.8元。其中x.75元被村干部黄某丙、何某丁、江某戊、封某某贪污(四人均已判刑),其他资金用于村委会集体支出。

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被告人鄢某某供述:2007年至2009年他任桑田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分管农林水方面的工作。粮食实际种植面积的核实上报工作由他负责。镇里的主要是对粮食直补的政策进行宣传,然后对各村委会上报的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核实,最后发放粮食直补款。他只要求各村委会如实填报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并以村级为单位进行核实,他没有下去核实,也没有组织镇里的人下去核实,他按照各村委会上报和面积汇总上报给县农业局。他过分相信了村X村级为单位核实上报的数据,而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去核实各村委会上报的面积,造成两个村虚报粮食直补面积,套取了国家粮食直补款的事实。

2、证人封某某证实了2007年至2009年,曾某丰村委会虚报农田面积200多亩,套取了国家粮食补助款x余元,他从中贪污了粮食补助款计人民币x.15元的事实。

3、证人曾某某证实了曾某丰村委会虚报了粮食直补面积,套取了国家粮食补助款,镇X村委会上报的数字发放补助款,没有派人下来核实实际种植面积。

4、证人何某乙证实了曾某丰村委会虚报农田面积382亩,套取了国家粮食补助款10万余元。农田面积是由村X组根据每家每户的实际种植面积报到村委会,村X村小组的面积汇总后再上报给镇里,镇里没有派人核实。

5、证人黄某丙、何某丁、江某戊证实了桑田村虚报了农田面积200多亩,套取了国家粮食补助款17万余元,虚报的面积镇里没有派人来核实,他们贪污了2万余元粮食补助款到北京等地旅游。

6、证人胡某某证实了2007年至2009年,鄢某某任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站长,具体经办粮食直补工作。

7、证人江某己证实了桑田镇的粮食直补工作是由被告人鄢某某具体负责,鄢某某根据村委会上报的数据汇总后上报县农业局的事实。

8、证人彭某某、何某庚、封某辛、江某壬证实了他们村X组长的工资是村委会从套取的粮食直补款中发给的。

9、桑田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发放桑田、曾某丰两个村委会粮食直补的情况的事实。

10、水稻种植面积核实汇总表证实了被告人鄢某某对桑田村X村委会粮食直补面积的汇总情况。

11、刑事判决书证实了桑田村X村委会部分干部因贪污国家粮食直补款被判刑的事实。

12、桑田镇委员会文件证实了被告人鄢某某任桑田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期间的分工情况。

1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鄢某某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粮食直补工作过程中,过于轻信基层村委会上报的粮食直补面积,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尽职尽责核实补贴面积,造成国家粮食直补资金被套取x.8元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鄢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免予被告人鄢某某的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某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姚金华

审判员陈莉

人民陪审员李鹏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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