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道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XX,女,1974出生。
原告周XX因与被告贾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同日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靳剑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世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道威、被告贾秀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1996年3月原、被告登记结婚,1997年4月生育男孩周X,2006年8月生育女孩周X。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2008年底,双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周X由原告抚养,女孩周X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负担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贾XX辩称,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子女如何抚养;3、财产如何分割。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告父亲周××出庭作证证言,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08年6月份以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不和。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本案有效证据。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证据及有效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6年5月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周X,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周X,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08年6月份以来双方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子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半年来双方虽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诉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XX与被告贾XX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世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靳剑锋
二OO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婧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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