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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某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来庆,重庆维祯(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苟婷,重庆维祯(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公司)与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浦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来庆、苟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浦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富公司诉称:2005年9月29日,渝富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万浦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渝富公司以300万元对价向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万浦公司购买共3159.6万股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实业)股票。原告已依约支付对价,万浦公司至今未办理所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市实业股票的过户手续。请求:1.将万浦公司所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票过户到渝富公司名下;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法庭确定的举证时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两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1.《股权转让协议》;2.银行记账凭证;3.华融公司出具的《发票》;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济中法执字第X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宁民二初字第X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5.重庆实业2007年9月7日、2008年8月30日、2008年12月3日《关于股东股权过户的提示性公告》。拟证明:1.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原告已按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履行完了合同义务;2.根据合同约定,其他三家均已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合同已得到大部分履行;3.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至今未将约定的股权过户至原告名下;

第二组证据:6.华融公司《关于恳请协助办理重庆实业股权过户手续的函》(华融函(2009)X号)。拟证明原告请求过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应规定;被告至今未将约定的股权过户至原告名下。

以上证据已经以本庭质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万浦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9日,华融公司作为甲方,万浦公司、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渝富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方与乙方签订《托管协议》,乙方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托管给甲方,由甲方行使全部的管理和处置权。根据《托管协议书》,甲方拥有对乙方持有的重庆实业社会法人股3159.6万股股份全部的处置权。(2)协议股份已全部质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冻结。(3)甲方、乙方同意将甲方所托管的、乙方所持有的重庆实业社会法人股3159.6万股股份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协议股份。(4)各方同意协议股份转让对价款总额为300万元;丙方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人民币300万元股份转让对价款。如重庆实业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则视为丙方重组重庆实业债务未成功,《股份转让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退还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30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渝富公司于2009年10月19日依约支付了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00万元。2007年9月7日、2008年8月30日、2008年12月3日,重庆实业公司分别发布《关于股东股权过户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200万股、286.4万股、926.6万股重庆实业法人股已过户到渝富公司。万浦公司未依约办理股权过户。2009年11月29日,原告渝富公司诉至本院。2009年12月3日,华融公司出具《关于恳请协助办理重庆实业股权过户手续的函》(华融函[2009]X号),恳请本院协助办理万浦精细公司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份向渝富公司过户的手续。

本院认为:渝富公司与华融公司、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万浦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该合同具备履行条件,。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渝富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已及时向对方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300万元,。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已履行自己合同项下股权过户义务。万浦公司未依约将其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份过户到渝富公司名下,其行为构成违约。渝富公司请求将万浦公司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份过户其名下的主张应得到支持。其《股权转让协议》虽约定“协议股份已全部质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冻结”,但渝富公司对此明知,视为其愿意承受该股权上的权利负担,渝富公司请求股权过户的权利不受该股权权利质押影响。渝富公司请求将万浦公司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份过户其名下的主张应得到支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十八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x股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x)过户至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82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082万元,由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季宁

审判员刘玉妹

代理审判员朱鸿春

二Ο一Ο年四月十五九日

书记员苏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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