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陆某某与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欠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陆某某与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6日作出的(2008)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某某、陆某某于200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08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陆某某与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于2009年4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于2009年4月15日归还吴某某、陆某某4000元,于2009年7月1日前还4000元,于2009年10月10日前还3893元。通道侗族自治县旅游外事侨务局于2009年4月15日已归还吴某某、陆某某4000元。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通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叶发云

执行员杨某忠

执行员黄华强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禹荣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