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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职业同上。

被执行人志丹县慧阳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志丹县政协干部。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职工。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车辆委托经营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09年11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x元,执行费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将案件款全部履行,申请人将案件全部领取,此案已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曹元帝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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