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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中民二初字第491号

原告郑州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某某,女,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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