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
上诉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2009)凤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上诉称,凤政发(1986)X号《通知》中房屋落实主体错误,“通知”及“答复”认定事实错误,处理程序不当,适用政策法律错误,落实结果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通知》及《答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如刚
审判员黄振强
审判员石俊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处理。中央已有的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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