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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喻某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8)株荷法执字第115-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喻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喻某之夫。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喻某因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8)株荷法执字第115-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执行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荷塘区法院)认为,异议人喻某未在2007年6月30日履行全部付清房款义务给被执行人徐某某,也未在调解书约定期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芦淞区法院)申请执行对该房屋的保全手续。2008年10月8日,喻某发现房屋已被该院过户给李某某后,才向芦淞区法院交纳了应付给徐某某的购房款x元,并在2008年12月15日向芦淞区法院申请执行。而荷塘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执行程序合法,执行结果均无过错。故作出(2008)株荷法执字第115-X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喻某对被执行人徐某某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办事处新港街X巷X号私房(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土地证株南国用1993字第B-X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喻某称: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在没有预先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喻某的房屋过户给李某某,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请求:1、依法撤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7)株荷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撤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8)株荷法执字第115-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查明,李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荷塘区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2007)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8万元借款给李某某。因徐某某无力偿还借款,2007年11月21日,李某某向荷塘区法院申请执行。2007年11月22日,李某某与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徐某某自愿将芦淞区建宁办事处新港街X巷X号私房(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土地证株南国用1993字第B-X号)作价拾万元人民币抵偿给李某某。2007年12月28日,荷塘区法院作出(2007)株荷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按照徐某某与李某某于2007年11月22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将徐某某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办事处新港街X巷X号私房(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土地证株南国用1993字第B-X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李某某抵债。2008年1月24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为李某某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x)。

另查明,喻某与徐某某、向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芦淞区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喻某于200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徐某某、向小平x元;由徐某某、向小平于2007年6月30日前协助喻某办理好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办事处新港街X巷X号房屋(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x)过户手续。2007年6月25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审查了喻某、徐某某、向小平提交的相关产权证件及法律文书后,办理了《株洲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受理单》,但没有为喻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7月3日,喻某向芦淞区法院申请执行。2007年7月6日芦淞区法院向双方当事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因荷塘区法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该房屋裁定给李某某抵债,喻某遂向荷塘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再查明,现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办事处新港街X巷X号房屋由喻某占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荷塘区法院作出的(2007)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徐某某无力偿还借款,李某某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荷塘区法院审查和解协议时,没有对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办事处新港街X巷X号私房(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x号,土地证株南国用1993字第B-X号)的产权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也没有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即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株荷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程序不合法。申请复议人喻某的复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7)株荷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8)株荷法执字第115-X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尹某

审判员彭林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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