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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河创兴绣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杰尔利制衣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335号

原告×××,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号。

被告×××,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X路东段贸易广场南区C栋三楼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我公司加工绣花欠我公司绣花款x元,2009年1月X号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09年1月X号前结清,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欠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1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2009年1月2日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x元款项未付。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确认如下证据:对原告提交的2009年1月2日结算单,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双方有着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加工服装电脑绣花。双方经结算,被告于2009年1月2日向原告出具一份结算单,载明:“我公司所欠贵公司绣花款x元,于2009年1月X号前给贵公司予以结算,贵公司务必今天通知创新货运绣花片今天让禹州三监提走,否则本月X号出货不了造成客人不要货,损失我公司要向贵公司追要。”被告法定代表人董延杰在该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加工绣花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及利息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应依法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予支付,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欠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09年1月16日至2009年2月18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俊萍

审判员岳亮

人民陪审员韩中岳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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