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爱莲,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祥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略)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株洲市祥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红适用简易程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自1998年开始租赁原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菜食综合大市场某门面,面积为24平方米,并交纳押金2000元,2003年4月27日,该门面由袁上游取得50年经营权,同年6月27日经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菜食综合大市场同意后袁上游将该门面50年的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在此期间原告一直经营该门面。后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菜食综合大市场改制为现被告。2005年4月开始,被告强行将原告门面拆除,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书面承诺将新建市场的一间门面归还给原告,但至今被告未予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已交门面押金2000元;2、被告立即按双方约定将门面水、电安装到位后归还给原告继续经营48年;3、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元。
被告株洲市祥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曾经有过协议是事实。2、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不符。被告拆除门面的行为是合法拆除而不是强行拆除,被告在拆除的行为上不构成违约。原告提出的8万元经济损失,因被告拆除行为是依法拆除,就不存在赔偿损失。关于门面面积问题,根据调解协议等都必须分摊公用面积。原告现在所占门面是市场的值班室,且至今未搬出已经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请求法庭予以综合考虑。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1998年开始租赁原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菜食综合大市场某门面,面积为24平方米,并交纳押金2000元,2003年4月27日,该门面由袁上游取得50年经营权,同年6月27日经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菜食综合大市场同意后袁上游将该门面50年的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原告继续经营该门面。1999年3月9日,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菜食综合大市场变更为被告株洲市祥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被告依法拆除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菜食综合大市场重建新市场。现原、被告就新建市场摊位的归还面积和经营权期限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遂酿成本案纠纷。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株洲市祥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祥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的祥云农贸市场小菜区某门面于2009年2月20日之前交付给原告胡某某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为40年(从2009年2月20日至2049年2月19日止);
二、被告株洲市祥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前一性补偿原告胡某某面积差价人民币x元;
三、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占用被告株洲市祥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门面归还给被告株洲市祥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原告胡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交纳即1470元,原告胡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永红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宾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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